配股配息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為之

From: 經濟部部長信箱 [mailto:minister@mo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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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經濟部首長信箱回函,信件編號 00110101***

您好:

本部100年8月11日經商字第10002092230號函釋明「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及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至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不應於股東會前先行召開之董事會即授權董事長為之。」所詢現金股利之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得於股東會前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為之毋須提請股東會討論之。謝謝您的來信!

本案承辦人簡先生,電話23212200-391

經濟部商業司謹覆
來源:經濟部部長信箱
法源:民國98年05月26日經商字第098005747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