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權利新股屆滿1年,達成既得條件之股數計算請詳下表。
員工編號 | 姓名 | 總配發(股) | 發放比例 | 第1年劃撥(股) |
165,000 | 9% | 14,850 |
三、欲辦理緩課之員工,請於__月__日(周__)前,填寫-聲明書(附件一)-並將正本提交股務。
四、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取得及緩課說明
依據 | 2021年__月__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 2023年__月__日薪資報酬委員會暨董事會通過辦理 |
||||||||||||||||
取得日 | 2022年__月__日 | ||||||||||||||||
可處分日(即撥付日) | 2023年__月__日 | ||||||||||||||||
給付比例 | 2023年屆滿第1年可得30%,個人可獲配其中9%、收回21%,檢視既得條件如下:
|
||||||||||||||||
取得條件 | 獲配員工2023年__月__日(可處分日前1日)仍在職者 | ||||||||||||||||
發放流程 | 未辦理緩課之員工,於給付當天將股票撥付證券帳戶 | ||||||||||||||||
(一)未選擇緩課 | |||||||||||||||||
所得計算 | 可處分日收盤價*本年獲配股數=納入當年度所得稅計算取得 可處分日收盤價50元*許康舒於2023年獲配20張股票(總額之9%)=100萬元,以100萬元納入2023年所得稅計算 |
||||||||||||||||
撥入限制 | 可處分日股票撥入證券集保戶,即可交易(無限制) |
||||||||||||||||
(二)選擇緩課 | |||||||||||||||||
緩課限制 |
(一)董事身份不得申請緩課 (二)緩課僅就2023年__月__日處分日全部適用(無法部分緩課) (三)可處分日所得須小於500萬,則可選用緩課,超出的部份不適用 |
||||||||||||||||
取得所得計算(可處分日所得小於500萬) | (一)可處分當日股價不計入當年所得(500萬內),於申請放棄緩課後之撥付日當日收盤價計算所得 許康舒可處分日2023年當日收盤50元,獲配20張股票並選擇緩課,2024年04月01日提出放棄緩課申請書,04月03日撥付日收盤價60元 1.可處分日2023年:50元*20張=100萬(緩課中,小於500萬得不計入2023年所得) 2.撥付日2024年:60元*20張=120萬(放棄緩課,計入2024年所得) (二)選擇緩課之股票於可處分日撥入「員工保管劃撥帳戶(暫時無法交易)」,提出-放棄緩課申請書(附件二) -、-671 申請書(附件三)-,於T+2個營業日撥付證券帳號並以當日收盤價計算當年所得。 |
||||||||||||||||
取得所得計算 (緩課持有超過2年且仍在職) |
自取得日起1.持有股票滿2年以上,且2.服務累積滿2年以上,且3.仍在職之員工,得選擇「可處分日」之時價與申請放棄緩課並「撥付日」時價孰低者,申報當年度所得。 (一)可處分日2023年:50元*20張=100萬(緩課中,小於500萬得不計入2023年所得) (二)撥付日2024年:60元*20張=120萬(放棄緩課,計入2024年所得) 許康舒服務累積滿2年且在職,可依可處分日2023年之時價100萬元或撥付日2024年時價120萬元擇其低,作為2024年度當年課稅所得。 |
||||||||||||||||
申請緩課,請備妥聲明書正本提交股務課。 | |||||||||||||||||
|
填寫:
一、股東轉讓/帳簿劃撥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申請書
甲公司 股東轉讓/帳簿劃撥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申請書 本股東原取得下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以下簡稱本股票),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擇定延緩課徵所得稅,現申請辦理本股票之■帳簿劃撥□買賣□繼承□贈與(一般)□贈與(信託)□其他,本股東辦理完成前述交易作業後,自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所得稅或變更放棄緩課所得稅時點,並應依規定辦理年度課徵所得稅。 此致 股務代理人
股東戶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中信銀為境內外處理股務業務之目的,在法令規定、相關事實或法律關係存續之期間,就直接或間接(例如透過集保)蒐集與股務相關之您的個人資料,將以書面及/或電子等形式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例如揭露予公務機關或協助處理股務之第三人。您得要求查詢、閱覽、製給複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但中信銀可能因此無法提供您所需服務,亦可能依法或基於風險管理等因素而得不依您的請求為之。 |
二、671登陸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1月底發函國稅局]
保存年限: 甲公司 地址: 電話:__分機:__ 承辦人: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發文字號: 速別:普通 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__年度奬酬員工股份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9-1條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敬請查照。 說明: 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獎酬員工基礎給付備查函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獎酬高階專業人員認定函影本。 二、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件等增資資料(非屬增資者免附)。 三、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或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取得股票相關文件,內容應包含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認購)價格及股數(A19書面及光碟片各1張)。 四、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擇定適用延緩繳稅或緩課之聲明書。 正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松山分局 副本: 甲公司 董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