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權利新股(RSA)緩課/放棄緩課

[申請緩課]
一、員工權利新股屆滿1年,達成既得條件之股數計算請詳下表。
員工編號 姓名 總配發(股) 發放比例 第1年劃撥(股)


165,000 9% 14,850
二、若無辦理緩課,上述股數將於__月__日(周__)撥付至您的證券帳戶。
三、欲辦理緩課之員工,請於__月__日(周__)前,填寫-聲明書(附件一)-並將正本提交股務。
四、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取得及緩課說明
依據 2021年__月__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
2023年__月__日薪資報酬委員會暨董事會通過辦理
取得日 2022年__月__日
可處分日(即撥付日) 2023年__月__日
給付比例 2023年屆滿第1年可得30%,個人可獲配其中9%、收回21%,檢視既得條件如下:
(一)個人績效條件(已達成)
(二)公司績效條件(部份達成)
達成條件 % 合併營業收入占30% 合併營業淨利占70%
屆滿第1年 30% 9%(已達成) 21%(未達成)
取得條件 獲配員工2023年__月__日(可處分日前1日)仍在職者
發放流程 未辦理緩課之員工,於給付當天將股票撥付證券帳戶
(一)未選擇緩課
所得計算 可處分日收盤價*本年獲配股數=納入當年度所得稅計算取得
可處分日收盤價50元*許康舒於2023年獲配20張股票(總額之9%)=100萬元,以100萬元納入2023年所得稅計算
撥入限制 可處分日股票撥入證券集保戶,即可交易(無限制)
(二)選擇緩課
緩課限制 (一)董事身份不得申請緩課
(二)緩課僅就2023年__月__日處分日全部適用(無法部分緩課)
(三)可處分日所得須小於500萬,則可選用緩課,超出的部份不適用
取得所得計算(可處分日所得小於500萬) (一)可處分當日股價不計入當年所得(500萬內),於申請放棄緩課後之撥付日當日收盤價計算所得
許康舒可處分日2023年當日收盤50元,獲配20張股票並選擇緩課,2024年04月01日提出放棄緩課申請書,04月03日撥付日收盤價60元
1.可處分日2023年:50元*20張=100萬(緩課中,小於500萬得不計入2023年所得)
2.撥付日2024年:60元*20張=120萬(放棄緩課,計入2024年所得)
(二)選擇緩課之股票於可處分日撥入「員工保管劃撥帳戶(暫時無法交易)」,提出-放棄緩課申請書(附件二) -、-671 申請書(附件三)-,於T+2個營業日撥付證券帳號並以當日收盤價計算當年所得。
取得所得計算
(緩課持有超過2年且仍在職)

自取得日起1.持有股票滿2年以上,且2.服務累積滿2年以上,且3.仍在職之員工,得選擇「可處分日」之時價與申請放棄緩課並「撥付日」時價孰低者,申報當年度所得。
(一)可處分日2023年:50元*20張=100萬(緩課中,小於500萬得不計入2023年所得)
(二)撥付日2024年:60元*20張=120萬(放棄緩課,計入2024年所得)
許康舒服務累積滿2年且在職,可依可處分日2023年之時價100萬元或撥付日2024年時價120萬元擇其低,作為2024年度當年課稅所得。
申請緩課,請備妥聲明書正本提交股務課。
聲明書(附件一)
(符合106年11月22日以後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者專用)
茲聲明本人取得__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發行日期或基準日為__年__月__日),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項目:
□員工酬勞之股票
□員工現金增資認股
□庫藏股
□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執行權利日__年__月__日)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聲明人:__(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__
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備註:
一、員工如欲緩課所得稅,應於股票取得日前擇定,並就取得股票全數緩課所得稅;但股票定有限制轉讓期間者,應於可處分日前擇定,並填寫本聲明書,一經擇定不得變更。獎酬項目如為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股票發行日期或基準日」請填認股募足基準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執行認股權者請填寫「員工執行權利日」,免填寫「股票發行日期或基準日」。
二、依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500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該股票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三、依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上開條文規定,公司員工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於該公司2年以上者,按「股票取得日或可處分日之每股時價」或「每股轉讓價格」擇低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四、員工繼續服務於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0%之該他公司,或他公司持有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過該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0%之該他公司等期間,可合併累計計算服務期間。
五、第2點及第3點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繼承開始時)、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六、所取得之股票帳簿劃撥至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後,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或變更放棄緩課時點。
[放棄緩課]
填寫:
一、股東轉讓/帳簿劃撥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申請書
甲公司
股東轉讓/帳簿劃撥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申請書

本股東原取得下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以下簡稱本股票),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擇定延緩課徵所得稅,現申請辦理本股票之■帳簿劃撥□買賣□繼承□贈與(一般)□贈與(信託)□其他,本股東辦理完成前述交易作業後,自不得申請恢復緩課所得稅或變更放棄緩課所得稅時點,並應依規定辦理年度課徵所得稅。

此致
股務代理人
獎酬種類 股數 每股所得(元) 所得合計(元) 取得股票/可處分日期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023年__月__日
合計



股東戶號:
股東戶名:
身分證字號:
股東原留印鑑
僑外股東:□是 □否
電話:
覆核 登記 收件/核印



書號:
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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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671登陸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1月底發函國稅局]
正本
檔號:
保存年限:

甲公司
地址:
電話:__分機:__
承辦人: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發文字號:
速別:普通
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__年度奬酬員工股份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9-1條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敬請查照。
說明:
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獎酬員工基礎給付備查函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獎酬高階專業人員認定函影本。
二、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及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件等增資資料(非屬增資者免附)。
三、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或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取得股票相關文件,內容應包含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認購)價格及股數(A19書面及光碟片各1張)。
四、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擇定適用延緩繳稅或緩課之聲明書。

正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松山分局
副本:

甲公司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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