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委員會委任契約

薪資報酬委員會
永續發展委員會
委任契約

立契約人__公司(下稱甲方)茲同意委任__君(下稱乙方)為其__委員會之委員,負責從事甲方指示之應辦理事項,雙方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並確切遵守履行之。 

第一條 乙方應依甲方之[__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
第二條 乙方之職務報酬,每次開會實支出席費新台幣4,900元,該發放方式甲方並有權得視其營業情況逕行調整。
第三條 乙方執行職務時,應依甲方之[__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相關法令等規定並配合甲方之董事會時程進行__委員會應辦理事項,並同意依甲方制訂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乙方同意於任職後,如有不符主管機關所規定之__委員會之專業資格、獨立性資格等任職資格時,應同意無條件解任。
第五條 乙方同意對其受任甲方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甲方機密資訊負保密義務,且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前述資訊為其工作目的之範圍外使用。
第六條 乙方同意在受任甲方期間,如有知悉任何與甲方利益相衝突或有損及其利益或有損害之虞情事,應告知甲方,並從指示辦理。
第七條 乙方之任期與甲方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
第八條 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相關法律為準則。倘有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
統一編號: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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